規則辦法
館藏報廢作業要點
- 資料來源:雲林科技大學圖書館
- 日期:2023/08/01
100.12.28 100學年度第1次圖書委員會議通過
102.06.05 101學年度第2次圖書委員會議修正通過
105.12.14 105學年度第1次圖書委員會議修正通過
106.05.31 105學年度第2次圖書委員會議修正通過
111.12.07 111學年度第1次圖書委員會議修正通過
一、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圖書館(以下簡稱本館 )為淘汰過時、破損不堪使用及遺失之館藏資料,並節省館藏儲存空間,以保持館藏資料之新穎、適用,提高館藏使用率,特訂定「國立雲林科技大學圖書館館藏報廢作業要點」(以下簡稱本要點),作為館藏淘汰之依據,以維持館藏品質。
二、 依據行政院財物標準分類明細表之規定,使用 3 年以上之館藏資料及本校財產報廢相關法規之規定辦理報廢。
三、 館藏淘汰的資料範圍,包括一般圖書(含參考資料)、期刊、報紙、視聽資料等;惟屬古籍(指未採用現代印刷技術印製的書籍)文獻資料,皆不得淘汰。
四、 報廢原則:
(一)圖書:
1.資料本身缺頁、破損不堪致五分之一以上不能閱讀者,或資料破損且裝訂費用等於或大於重購費用,市面上仍可再購得之館藏。
2.以其他形式如電子版本、微縮形式典藏或經由網路資源可取得全文者,且該紙本形式之資料不具參考及保留價值之館藏資料。
3.借閱遺失且已辦妥賠償手續館藏資料。
4.館藏資料達報廢年限者且經3次盤點,仍下落不明者。
5.不具學術價值或已失時效,如過於陳舊之電腦書(出版超過5 年以上)、升學指南、考試用書等,但珍貴圖書不在此限。
(二)參考書:
1.內容重複之參考書。
2.已有彙刊本或電子版型式可供取代之各期單本索引、摘要、書目等。
(三)期刊:
1.非裝訂期刊:現刊本保留 1 年後不具學術性及參考保留價值之非裝訂期刊。
2.裝訂期刊:
(1)已以其他形式如電子版本、微縮形式入藏或經由網路資源可取得全文者,且該紙本形式之資料已不具學術性及參考保留價值者。。
(2)館藏卷期完整已裝訂後之多餘複本。
(四)報紙:
1.聯合報、中國時報、經濟日報、工商日報、自由時報、英文郵報有關本縣地方版資料保留1年,其他保留半年後淘汰並不另裝訂。
2.其餘報紙保留6個月後淘汰。
(五)視聽資料:
1.影像、聲音模糊、跳動或毀損至不堪使用者。
2.機器設備無法配合使用者。
3.有其他媒體形式可取代者。
4.喪失時效性及保存價值者。
5.資料遺失已依價辦妥賠償手續者。
6.館藏資料達報廢年限者且經3次盤點,仍下落不明者。
(六)其他:經本館認定不適合典藏者。
五、 報廢數量:依據「圖書館法第十四條」:圖書館如因館藏毀損滅失、喪失保存價值或不堪使用者,每年在不超過館藏量百分之三範圍內,得自行報廢。
六、 報廢程序:
(一)篩選:檢視擬報廢館藏是否合於報廢原則之規定,報廢時間每年以1次為限。
(二)造冊:擬報廢館藏,依中文圖書、西文圖書、非書資料分別造冊,報廢清冊格式依本館規定(登錄號本館規定(登錄號、登錄日期、購入金額、書刊名、報廢原因)。
(三)審核:報廢之館藏清冊擬定後,應經由圖書委員審核認定。惟圖書本身缺頁、破損不堪等不再此限,得以直接報廢。經審核後之報廢清冊乙式3份簽會總務處、會計室覆核後,呈校長核示。校長核定註銷後,自存1份,另1份送總務處經管\組、會計室保存。
(四)銷毀:館藏報廢清冊奉校長核准後,由報廢單位於報廢館藏逐冊加蓋註銷章,並依總務處經管組廢品處理程序進行報廢事宜。
(五)銷帳:奉准報廢館藏銷毀後,依報廢清冊於圖書館自動化系統登錄簿註記「報廢」字樣。
七、 本要點經圖書委員會通過,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告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